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
作者: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 日期:2015-12-12 09:32:08 瀏覽次數:8413
(2013年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創新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以下簡稱“監理驗收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的創新項目、重點創新項目的監理和驗收工作。
第三條創新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工作原則上遵循“誰推薦、誰監理”的原則。參與創新基金項目監理驗收工作的相關單位,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創新基金的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第四條已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實施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責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地方工作責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監理驗收規范”和“地方工作責任制方案”的要求進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報送監理驗收結論。
第二章監理和驗收工作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的指導下開展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負責制訂創新基金項目監理和驗收有關工作文件,組織實施項目監理和驗收工作;
2、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報表、地方監理意見、實地檢查的情況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的年度分析報告;
3、根據綜合監理信息,評價項目的執行情況,做出創新基金項目合同執行、解除、調整以及終止等監理意見;
4、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評價;
5、核準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的監理驗收意見。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以下簡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創新基金項目的日常監理驗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負責組織、管理所轄地區所有創新基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
2、委托地方科技部門負責所在地區創新基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
3、實地檢查創新基金項目的執行情況;
4、審核地方監理單位提出的項目監理驗收意見。對于有不同意見的項目,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以單獨反饋至管理中心;
5、對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驗收項目進行調查,按要求提出結論性建議。
第七條創新基金項目的組織單位原則上為創新基金項目的地方監理單位,負責所在地區基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接受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所組織創新基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
2、督促、審查項目承擔單位填寫的《監理信息調查表》,并填寫項目監理意見;
3、針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及處理意見;
4、匯總所屬項目的監理驗收信息,報送省級科技主管部門;
5、為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務。
第三章監理工作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接受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及其地方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填報創新基金項目《監理信息調查表》(年報、半年報),并對所提供的監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監理工作的依據
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項目合同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與項目申請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單位)三方簽訂,合同所約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等條款是三方必須遵守的。
監理工作的依據有:基金項目合同、項目申請材料、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地方監理單位監理意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監理意見、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意見及實地調查等。
第十條監理工作主要方式
1、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
2、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地方監理單位實地檢查項目執行情況,提出監理意見;
3、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專項實地調研;
第十一條監理工作主要內容
1、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2、項目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3、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4、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十二條監理信息填報程序
1、創新基金項目監理信息實行數字化管理,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地方監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必須通過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填報創新基金項目的監理信息;
2、在創新基金項目執行期間,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真實地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
3、地方監理單位對《監理信息調查表》數據進行審核。依據合同審查項目階段進展情況,填寫項目監理意見,在網絡工作系統上提交監理意見;
4、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省內地方監理單位的基金項目監理意見,并會同地方監理單位對《監理信息調查表》數據的正確性進行確認。同時,對本地區基金項目提出補充監理意見報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
5、年報上報時間: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5日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地方監理單位年報項目監理意見上報時間為2月20日。
半年報上報時間: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7月1日至7月25日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地方監理單位半年報項目監理意見上報時間為8月20日。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據立項合同、地方監理意見和監理機構的評價結果,填寫監理意見,并反饋至項目承擔單位。
監理意見分為四種:合同執行、合同變更、合同解除、合同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變更、合同解除、合同終止監理意見的辦理。
1、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項目,應申請合同變更:
。1)因項目承擔單位改制、重組或以項目技術轉讓方式等原因變更項目承擔主體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變更合同計劃指標;
。3)項目執行期變更的。
2、合同變更的程序
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地方監理單位提出合同變更的申請,由地方監理單位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合同簽訂和管理工作規范》規定辦理)。
3、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項目,應申請合同解除:
。1)項目承擔單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
。2)實施項目的主要經費不能落實的;
。3)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4)協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或產生知識產權糾紛,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5)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技術轉移后,不再執行創新基金項目合同的。
4、合同解除的程序
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地方監理單位提出合同解除的申請,由地方監理單位(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擬解除合同的創新基金項目清單;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匯總后征求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意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將解除合同的創新基金項目清單在創新基金網站上公告,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地方監理單位應負責將信息通知到項目承擔單位,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決算,將剩余國家撥款如數上繳,并對項目執行情況做出總結。(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合同簽訂和管理工作規范》規定辦理)。
5、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創新基金項目,應申請合同終止:
。1)發現并證實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過程中有違法、欺騙等事實隱瞞行為;
。2)項目承擔單位破產;
。3)連續兩次不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
6、合同終止的程序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將終止合同的創新基金項目通知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地方監理單位,并在創新基金網站上公告終止合同的項目名稱和項目承擔單位名單。對于合同終止的創新基金項目,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地方監理單位將采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地方監理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將未使用的國家資助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應將資產變現后上繳國庫。同時,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今后不再受理該企業申報的創新基金項目。
第四章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創新項目的驗收工作由當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監理單位組織驗收。
重點創新項目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組織驗收。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據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驗收意見和材料,并參考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報告,進行綜合評價,做出驗收結論。
第十六條創新基金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應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驗收的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地方監理單位和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進行驗收工作。
申請提前驗收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1、項目至少已經填報過兩次監理信息,并且監理信息質量良好;
2、項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指標。
第十七條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應按照“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企業負擔”的原則進行。創新項目、重點創新項目應按項目相對集中、以會議形式組織驗收。
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時應提交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審計報告應加蓋騎縫章、審計單位公章和兩名注冊會計師簽章(審計報告范本可在創新基金網站上查詢)。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程序: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時間為基準,提前2個月向項目承擔單位、地方監理單位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開通創新基金驗收網絡工作系統。
第十九條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價體系按項目類型分為2種:創新項目、重點創新項目。
第二十條驗收工作程序
1、創新項目驗收程序:
。1)項目承擔單位在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上,按“監理驗收規范”的要求填寫項目驗收材料。同時將項目紙質驗收材料和網絡工作系統中的電子版材料(以下簡稱項目驗收材料)發送至地方監理單位;
。2)地方監理單位在收到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的項目驗收材料后,完成對項目驗收材料審核。按照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審、提出驗收意見,并將項目驗收材料發送至省級科技主管部門;
。3)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在收到地方監理單位報送的項目驗收材料后,對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在簽署審核意見后,將項目驗收材料報送創新基金管理中心;
。4)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驗收材料后,對項目的驗收結果進行審查確認,在創新基金網站上公告驗收結論為合格的項目清單。同時,將確認驗收結論的《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寄至省級科技主管部門。
2、重點創新項目的驗收程序:
。1)項目承擔單位在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上,按“監理驗收規范”的要求填寫項目驗收材料。同時將項目驗收材料發送至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地方監理單位);
。2)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地方監理單位)在收到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的項目驗收材料后,完成對項目驗收材料審核,將全套驗收材料報送至創新基金管理中心;
。3)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驗收材料進行評估后,會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審,提出驗收結論。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創新基金網站上公告驗收結論為合格的項目清單,同時,將確認驗收結論的《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寄至省級科技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驗收材料
。ㄒ唬﹦撔马椖、重點創新項目的驗收材料
1、項目承擔單位應完成的驗收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2)創新基金項目工作總結報告,包括創新基金項目合同期內的如下內容:
a、項目資金落實與支出情況;
b、項目產品開發進度與取得成果情況;
c、項目產品市場開拓與銷售情況;
d、合同技術、經濟、質量、資產指標完成情況;
e、項目驗收與立項時項目承擔單位的資產、銷售、利稅情況;
f、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g、其他相關說明。
。3)相關附件
a、《創新基金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b、創新基金項目合同執行期內,本項目取得的各類成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專利證書、產品鑒定證書、權威機構測試報告、新藥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與著作權登記證書、特殊行業許可證等);地方資金進賬單,項目已有產品、樣品或樣機的應附照片;
c、項目執行期內項目承擔單位年度財務報表和驗收時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原件,主要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d、項目執行期內的30%銷售發票復印件。
2、需由驗收評審專家完成的驗收材料
。1)《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價表》(由專家個人填寫);
。2)《創新基金項目專家驗收意見表》(由驗收專家組填寫);
。3)《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審專家組名單》(由驗收專家簽字)。
3、需由地方監理單位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完成的驗收材料:
。1)《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由地方監理單位填寫);
。2)《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填寫)。
4、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或地方監理單位)匯總提交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紙質驗收材料及相關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2)創新基金項目工作總結報告(含相關附件);
。3)創新基金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4)《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價表》;
。5)《創新基金項目專家驗收評審意見》;
。6)《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審專家組名單》;
。7)《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含“創新基金項目地方監理單位驗收意見表”和“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
。ǘ╉椖框炇詹牧涎b訂要求:驗收材料統一使用A4紙裝訂。
1、以下材料按順序合訂一份成冊
。1)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2)創新基金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3)《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價表》;
。4)《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1份)
另:《創新基金項目驗收意見表》另外3份可不裝訂,合冊寄出。
2、以下材料按順序一式一份裝訂成冊
。1)項目工作總結報告;
。2)地方資金到位證明;
。3)相關財務報表;
。4)技術檢測報告;
。5)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合同;
。6)30%發票和銷售合同等證明材料(視情況合訂或單獨裝訂)。
。ㄈ炇詹牧相]寄要求
1、創新項目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將創新項目驗收材料和蓋章后的驗收項目匯總清單按季度統一郵寄至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得要求企業直接郵寄驗收材料)。
2、重點創新項目
重點創新項目的驗收材料可單獨郵寄。
第二十二條專家驗收評審工作
專家驗收評審意見是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做出驗收結論的重要依據。
1、工作要求
。1)專家驗收評審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事實求是的原則;
。2)驗收評審要嚴格對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合同》的各項指標內容考核評價項目,進行客觀評價;
。3)驗收評審工作以組織專家現場會議形式進行;
。4)驗收組織單位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組織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驗收評審工作的質量;
。5)在專家個人填寫《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價表》之前,驗收組織單位要向每位專家介紹如何正確地填表打分;
。6)地方管理單位不得干預專家獨立打分和評審;
2、工作程序
。1)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2)聽取《創新基金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3)專家對有關問題質詢;
。4)專家填寫《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評價表》;
。5)專家組討論形成驗收評審意見。
3、專家驗收評審意見文字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何時、何地、何單位組織;專家組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對有關問題的質詢;驗收材料是否齊備、規范,是否符合要求;
。2)評價項目/產品主要、關鍵技術完成情況,有何依據(證書、鑒定、測試數據等);
。3)評價項目產品市場開發及銷售狀況,考核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4)項目承擔單位資產指標完成情況;
。5)項目資金落實與支出情況,資金使用是否規范合理;
。6)項目實施前后,項目承擔單位資產及收入整體變化情況;
。7)項目前景與項目承擔單位發展潛力。
4、專家組成
在驗收評審工作中,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地方監理單位應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家庫》中選擇評審專家。驗收評審專家組一般由5人以上構成,其中應包括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技術專家不應少于2名。評審專家應熟悉被評審項目的技術、市場狀況;同一行政隸屬單位的專家,原則上每次評審只能選1人參加;所選專家應與被評審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無利益關系和直接行政隸屬關系。
5、專家保密責任
驗收專家對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組織驗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應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訂保密協議,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二十三條驗收標準與結論
1、驗收標準
創新基金項目驗收分數是由項目的驗收評價指標體系計算得出。驗收分值與驗收結論的對應關系如下:
。1)80分以上的(含80分),驗收合格;
。2)65分至80分之間的(不含80分),驗收基本合格;
。3)65分以下的(不含65分),驗收結題或不合格;
。4)如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事件),而造成項目不能實施的,原則上可作為驗收結題處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作為驗收不合格處理:
。1)銷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規定指標的50%(初創期小企業除外);
。2)技術和質量指標完成情況不足60%;
。3)項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時間驗收;
。4)驗收材料中有造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材料證明驗收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
2、驗收結論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據專家驗收評審意見、專家評分以及地方監理單位驗收意見,結合日常監管信息,參考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意見和實地調研情況等綜合做出驗收結論。
。1)驗收合格:項目較好完成合同目標,發驗收合格證書,撥付其余資金;
。2)驗收基本合格:項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標,發驗收合格證書,撥付其余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當年不得申請創新基金項目;
。3)驗收結題:項目由于特殊原因沒有完成合同目標,不發驗收證書;停撥其余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當年不得申請創新基金項目。
。4)驗收不合格:項目沒有完成合同目標且差距較大,不發驗收證書,停撥其余資金,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創新基金項目。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有關條款,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