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和服務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要求、通用服務流程、服務提供以及質量控制相關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服務;其他形式支持留學人員創業的組織可參照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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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留學人員
在我國認可的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滿一年,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或在國內已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博士后或訪問學者研究工作滿一年的回國人員。
3.2留學人員創辦企業
留創企業
以留學人員為主創辦注冊的企業。該企業的法人代表應是留學人員且所持股權不低于10%,或該企業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東是留學人員,或該企業股東中的留學人員股東所持股權合計不低于30%。
3.3留學人員創業園
留創園
以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研發、生產、經營的場地,共享設施,系統的 培訓與咨詢,政策、融資、法律和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支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的服務機構。
3.4專業留學人員創業園
發展方向聚焦在一個產業或專業方向上的留學人員創業園。
3.5園區
留學人員創業園所依托的主體,一般是高新區、經開區、大學或企業科技園、產業園等科技企 業聚集的創新創業載體。
3.6孵化企業
主要從事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生產和服務,以及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的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文化創意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相關要求,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留學人員創業園孵化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和入園時間不超過一定時限的留學人員創辦企業。
3.7孵化畢業企業
在孵化階段結束時經過國家備案通過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累計獲得一定額度以上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或累計獲得3項及以上知識產權,或年營業收入超過一定額度,或被兼并、收購、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的留學人員創辦企業。
注1:知識產權指專利、軟著等。
3.8 創業導師
接受主管部門、省市級及以上行業協會、園區、孵化器聘任,能為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性、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運作、投融資、創業咨詢、管理咨詢等方面的專家。
4建設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留學人員創業園對留學人員的創業服務應貫穿孵化、加速、產業化三個企業發展階段。留創園對孵化空間、加速空間、產業化空間三個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的物理空間的統計,應以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作為統計依據。
注1:處于某一發展階段的留創企業所租用的房屋面積之和=處于該發展階段留創企業使用的總面積。
注2:孵化空間指用于初創留創企業孵化的物理空間。
注3:加速空間指用于已孵化畢業,或已過孵化階段未畢業但符合所在留創園繼續支持條件的留創企業使用的物理空間。
注4:產業化空間指用于留創企業在產業化階段使用的物理空間。
4.1.2留創園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提供給留創企業使用的孵化空間,且房屋建筑面積應不低于2000 ㎡(含公共服務面積)。
4.1.3留創園應具有能為至少20家孵化階段的留創企業開展孵化服務的能力。
4.1.4留創園認定孵化企業時應確認其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且入園時間不超過48個月。
4.1.5留創園按照獲得投資額度認定孵化畢業企業時應確認其累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1.6留創園按照年營業收入認定孵化畢業企業時應確認其年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2運營管理機構
4.2.1留創園應設立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運營管理機構應設立承擔企業篩選、創業服務等工作的部門。
4.2.2留創園應公布組織架構、服務流程、辦事指南、管理制度等。
4.3服務人員
4.3.1服務人員包括一般服務人員、專業服務人員、創業導師。
4.3.2 一般服務人員負責留創園內部事務或物業服務。
4.3.3專業服務人員應熟悉國家、地方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并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應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業務經驗,能夠為留創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
4.3.4專業服務人員應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3.5創業導師應具備為留創企業提供專業性、實踐性的創業輔導服務的能力,應由企業家、投資專家、創業咨詢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擔任,并經留創園運營管理機構聘任。
4.3.6服務人員應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客觀公正,誠實守信。
4.3.7服務人員的配置應能滿足留創企業對服務的需求。
4.4場地、設施、服務平臺
4.4.1留創園應設置產品展示區、接待室、會議室等公共服務場地,有條件的留創園宜配置路演大廳、餐廳及用于留創企業員工休息、健身、娛樂的場所和設備設施。
4.4.2留創園宜建立為留創企業提供實驗服務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4.4.3專業留創園應有可自主支配的專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滿足留創企業科學實驗、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需要,提供必要的實驗室,并配置相關設備設施與器材。
4.5合作服務機構
留創園應積極吸引和優化與留創園合作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彌補留創園自身創業服務的局限, 為留創企業提供多方位、全過程的專業服務。
4.6管理制度
4.6.1留創園應建立企業篩選和評估、運營服務、人力資源、財務、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4.6.2留創園應保存運行管理、服務的記錄,包括人員培訓、投訴處理、服務測評等記錄,保持記錄的可追溯性。
4.7能力建設
4.7.1留創園的運營團隊應具有相應的運營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應具有面向國內外留學人員開展創業宣傳的渠道;
b)應具有包括留創企業詳細信息的網絡化信息管理系統并在日常工作中應用;
c)應能夠使留創企業實際租用的孵化面積與備案的孵化面積相比的年度入駐率達到80%以上;
d)應具有獲得社會各方面對留創園項目支持的能力;
e)應具有投融資服務的能力或渠道;
f)應具有為企業開展服務的資金。
4.7.2留創園的運營團隊應具有相應的孵化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團隊人數應不少于5人,并具有相關行業工作經驗;
b)團隊人員應積極參加相關培訓,取得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
c)團隊人員應至少有70%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且至少有2人具有專業技術職稱;
d)團隊應配備有國家級或省市級認定的創業導師,以及具有項目分析能力、產業鏈分析能力 的人員;
e)團隊應配備能夠開展企業申報項目、政策、投資、貸款、注冊、稅務等方面咨詢工作的人員。
4.7.3留創園的運營團隊應具有一定的創新創業資源整合能力,每年開展的活動應包括但不限于:
a)與政府、投融資、產業鏈、技術、市場、人力資源等資源的對接活動;
b)培訓、政府項目申報輔導等活動;
c)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等活動;
d)創業導師咨詢活動。
4.8信息化建設
4.8.1留創園應具備網絡化辦公管理功能,包括對留創企業詳細信息的管理。
4.8.2留創園的信息化應主要包括:
a)留創園針對留創企業相關信息進行日常管理的信息化;
b)留創園與留創企業之間互動的信息化;
c)留創園向政府報送統計數據的信息化。
4.9留創園的備案、認定和評估
4.9.1留創園宜根據所在地區相關政策要求主動向有關部門申請留創園的備案和認定。
4.9.2留創園應進行階段性的必要的自我評估,或接受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的評估。
4.9.3留創園建設評估應包括對留創園近期工作開展情況的評估和對留創園長期工作的績效評估。評估指標可參考附錄A。
5通用服務流程
5.1宣傳與洽談
宣傳與洽談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通過媒介、創業活動等渠道宣傳推廣自身條件、入園條件、資源整合優勢、服務能力等;
b)通過線上、線下不同方式接受意向入園企業的咨詢;
c)與意向入園企業洽談,了解企業基本信息、產品或服務、資金、市場、技術等信息;
d)做好洽談記錄并歸檔。
5.2受理申請
受理申請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接受意向入園申請;
b)向申請方說明可提供的服務內容、階段服務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和義務等;
c)受理入園申請,并進行相應記錄;不能受理的,應向申請方說明理由,退還其全部材料。
5.3評審
評審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審核申請方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等;
b)組織評審,確定是否接受入園;
c)如接受入園,做好簽訂協議的準備工作;如不能接受入園,向申請方說明情況,退還相關材料;
d)備案、歸檔。
5.4簽訂協議
與申請方溝通、協商達成共識后,簽訂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a)階段服務期限;
b)解除服務關系情形的約定;
c)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d)其他約定事項。
5.5制定與確認服務計劃
制定與確認服務計劃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雙方協商服務目標、服務需求、資源支持等;
b)制定服務計劃書,并經雙方確認:
c)變更服務計劃,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
5.6服務實施
服務實施環節應包括以下內容:
a)按協議和服務計劃制定服務方案,并提供服務;
b)服務過程中應加強溝通,遇到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c)服務活動完成后,按協議進行驗收(必要時)。
5.7階段服務結束
階段服務結束應包括以下內容:
a)依據入園企業實際情況組織內部評審;
b)辦理階段服務結束手續;
c)完善階段服務結束的企業檔案。
5.8服務跟蹤
服務跟蹤應包括以下內容:
a)幫助企業安排或尋找合適的發展場地,如進入加速器、產業園或其他平臺機構;有條件的留創園宜利用留創園資源,繼續為進入下一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服務;
b)定期走訪進入下一發展階段的企業,了解企業發展的情況,收集和分析企業發展的數據等。
5.9服務改進
制定并實施服務改進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a)梳理服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b)明確改進措施和預期目標;
c)明確改進服務需要的資源;
d)明確改進服務的時間期限。
6服務提供
6.1服務內容及要求
留創園應為在園企業提供孵化階段服務、加速階段服務、產業化階段服務,應提供各階段入駐 服務、創業培訓服務、創業導師服務、政策宣講服務、項目申報服務、市場推廣與對接服務、媒體 宣傳服務;宜提供各階段產業對接服務,投融資服務,科學實驗、試制與檢測服務,公共技術平臺服務,引進專業服務等,并按通用服務流程和服務提供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6.2入駐服務
6.2.1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入駐初期所需要的各種必要服務。
6.2.2具體服務流程為:
a)雙方簽訂場地使用合同;
b)協助辦理物業服務手續;
c)協助辦理企業注冊或變更等手續。
6.3創業培訓服務
6.3.1服務內容主要包括風險意識、財務與稅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管理、中小企業創業管理、投融資、知識產權管理等培訓。
6.3.2具體服務流程為:
a)需求調査;
b)課程(分領域)設置;
c)方案制定;
d)信息發布;
e)培訓實施;
f)效果評估。
6.4創業導師服務
6.4.1服務內容主要包括行業類導師、專業類導師等專家輔導服務。
6.4.2具體服務流程為:
a)膊任創業導師并建立創業導師信息庫;
b)根據在園企業實際需求,推薦創業導師;
c)創業導師根據企業需求提供咨詢或輔導服務;
d)每次咨詢或輔導服務完成后,填寫導師咨詢或輔導記錄。
6.5政策宣講服務
6.5.1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科技、人才、稅務、產業等政策信息服務,以及與政策信息相關的政策宣講服務。
6.5.2具體服務流程為:
a)識別、收集、篩選、分類、整理各級政府部門發布的與在園企業相關的各類政策信息,并及時更新以保持信息的有效性;
b)將政策信息分類匯編后發放,或以郵件、微信等方式及時通知企業;
c)對關注度較高的或最新的政策,通過面對面、網站、通訊群等多種途徑及時向留創企業宣傳與解讀。
6.6項目申報服務
6.6.1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科技項目申報、人才項目申報等服務。
6.6.2具體服務流程為:
a)對在園企業開展調研,釆集意向企業信息;
b)根據調研情況,對照申報要求,進行申報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在園企業進行申報輔導,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培育;
c)現場指導并協助在園企業準備申報材料;
d)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協助申報企業提交至項目主管部門;
e)跟蹤申報進度和申報結果,并及時告知申報企業;
f)項目立項后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進;
g)協助申報企業完成項目驗收。
6.7市場推廣與對接服務
6.7.1市場推廣與對接服務主要采取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大賽等形式。
6.7.2具體服務流程為:
a)制定活動方案;
b)宣傳活動內容;
c)活動準備;
d)活動實施;
e)活動總結。
6.8媒體宣傳服務
6.8.1留創園與媒體宣傳機構合作開展宣傳服務工作,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平面媒體宣傳、電視廣播宣傳、戶外媒體宣傳、網絡媒體宣傳等。
6.8.2具體服務流程為:
a)向企業推介宣傳機構;
b)與企業策劃宣傳活動;
c)開展宣傳活動;
d)留創園協調宣傳活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9產業對接服務
6.9.1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成果推介、技術交易、產學研合作等。
6.9.2具體服務流程為:
a)制定對接方案;
b)發布活動通知,宣傳對接活動,積極組織參與方報名,邀請相關專家,準備活動場所及所 需設備設施等;
c)按照議程組織相關方參加對接活動;
d)對接項目洽談;
e)對接活動總結;
f)項目進展跟蹤。
6.10投融資服務
6.10.1留創園推介投資、金融服務機構開展投資、金融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創業投、融資和貸款 等。
6.10.2創業投、融資具體服務流程為:
a)調査在園企業融資需求;
b)核實企業或項目基本情況;
c)制定線上或線下路演計劃;
d)接受在園企業提交商業計劃書和路演申請并組織預審;
e)邀請預審通過的在園企業、投資機構、投資人參與線上或線下路演;
f)根據在園企業或投資機構、投資人的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協助;
g)持續跟進,協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10.3貸款具體服務流程為:
a)統計在園企業提出的貸款申請;
b)協助金融機構考察企業的經營、財務、資產抵押、納稅、信用等狀況;
c)貸款發放后,協助銀行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并協調過程中存在的 問題。
6.11科學實驗、試制與檢測服務
6.11.1留創園與科學實驗、試制和檢測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留創園推介簽約科學實驗、試制和檢測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服務。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實驗、產品試制與檢驗檢測等。
6.11.2具體服務流程為:
a)向企業推介服務機構;
b)服務機構面向企業開展咨詢活動;
c)企業如有需求須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d)按協議約定,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服務;
e)留創園安排專人與服務機構保持聯系,對服務企業進行跟進,協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12公共技術平臺服務
6.12.1留創園通過自有的公共技術平臺(如生物醫藥公共技術平臺、智能裝備公共技術平臺等) 為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6.12.2具體服務流程為:
a)平臺服務申請受理;
b)平臺使用情況登記;
c)平臺使用計劃安排;
d)平臺設備設施使用。
6.13引進專業服務
6.13.1留創園與市場監管、稅務、財務、人事檔案托管、社會保險辦理、法律、人才招聘、人事 管理、知識產權、企業管理等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引進專業服務機構面向留創園企業開展免費咨詢服務和有償代理服務。
6.13.2具體服務流程:
a)向企業推介專業服務機構;
b)專業服務機構采取線上或線下不同方式,免費受理在園企業的咨詢;
c)企業如有代理需求須與專業服務機構簽訂有償代理服務協議;
d)按協議約定,代理機構開展代理服務;
e)留創園對簽訂代理協議的企業進行跟進,協調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6.14其他服務
有條件的留創園,應利用園區內的自有創新創業資源開展服務。
7質量控制
7.1投訴處理
7.1.1留創園應配備專職人員,受理和及時處理在園企業投訴,建立投訴處理記錄臺賬。
7.1.2留創園應對外公布投訴電話、網上投訴地址、投訴受理程序和時限等信息。
7.1.3留創園應建立服務質量監督回訪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回訪。
7.2評價
7.2.1留創園應通過自我評價、在園企業評價、社會評價和行業主管部門評價對服務績效進行評價, 形成服務評價結果。
7.2.2服務評價可釆用訪談、座談、發放調査問卷、查閱服務資料等多種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多種方式結合使用。
7.2.3策劃和實施服務評價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a)企業數量和質量;
b)服務總體完成情況;
c)投訴處理情況;
d)滿意度測評結果;
e)其他相關方反饋情況等。
7.3持續改進
7.3.1留創園應根據服務評價結果發現留創園、簽約合作機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
7.3.2留創園應制定改進措施,選擇改進方法,確定改進內容,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及在園企業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