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提升孵化服務水平,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國科火字〔2019〕239號)、《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冀科高規〔2020〕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進行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指由我省管理或歸口管理的省級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國家大學科技園納入孵化器管理體系進行績效評價。認定或備案時間滿1年的省級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全部納入績效評價范圍。
第三條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建立和實施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制度,每年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落實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相關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發展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以評促建,鼓勵爭優,推動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規范運行、科學發展和能力提升,引導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優化完善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章 評價原則
第五條 績效評價充分依靠專家,堅持導向性、客觀性、公正性原則。
(一)導向性。通過績效評價引導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健康持續發展,促進孵化服務能力提升,優化全社會創新創業孵化環境,培育更多的科技創業企業和創業企業家,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
(二)客觀性?茖W設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組織程序,以定量指標為主,合理平衡總量指標和增量指標、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客觀反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服務能力、綜合實力和發展潛力。
(三)公正性。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年度績效評價,制定工作方案,委托和指導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組織行業相關專家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運營狀況進行客觀評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和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作為歸口管理部門(下同),加強對本地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報送各類績效評價材料的審核檢驗,確保內容數據真實有效。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孵化器績效評價主要從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權重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
1.服務能力:主要從場地人員、投融資服務、公共技術服務、創新創業服務、資源整合能力、孵化鏈條建設等方面設置10項指標,引導孵化器建立專業化服務體系。
2.孵化績效:主要從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在孵企業成長性、科技含量等方面設置7項指標,引導孵化器提高孵化質量。
3.可持續發展:主要從孵化器收入增長、收入結構等方面設置2項指標,引導孵化器可持續發展。
4.社會貢獻:主要從創業帶動就業、孵化上市企業、對區域支撐作用等方面設置5項指標,引導孵化器推動科技與區域經濟融合。
第七條 眾創空間績效評價主要從服務基礎、孵化服務、服務績效和對社會貢獻四方面進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權重及相關說明見附件2)。
1.服務基礎:主要從場地人員、創業資源、服務機構等方面設置6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完善服務體系。
2.孵化服務:主要從創新創業服務、對接外部創新資源、公共技術服務、投融資服務等方面設5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提升服務水平。
3.服務績效:主要從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成長情況、獲得投融資情況、科技含量等方面設置5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增強服務質量。
4.社會貢獻:主要從創業帶動就業、對區域支撐作用等方面設置2項指標,引導眾創空間強化社會使命融入本地發展。
第八條 具體的評價指標及權重,可根據我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發展實際,適時進行優化調整。
第四章 評價組織
第九條 省科技廳負責績效評價的組織,包括:制訂績效評價辦法,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定進行年度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名單,委托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審定和適時發布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擬定年度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受理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組織專家開展評價,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匯總整理,編寫綜合評價報告,并按時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三方機構應具備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條件和能力,熟悉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運營及創業孵化等相關領域情況,能夠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地區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做好接受績效評價的準備工作,結合實地考察審核各單位提交績效評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加強對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按時報送材料、參加評價。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確定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名單,確定承擔績效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明確年度績效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工作要求,制定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包括工作日程安排、材料范式、參評專家、評分細則等),由省科技廳審核批準。省科技廳發布開展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的通知,各歸口管理部門做好歸口管理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監管督促、核查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參評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績效評價要求,編寫績效評價材料并提供有關佐證。相關材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提交第三方機構。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5人以上的專家組。專家應從長期從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研究和管理、了解關心我省科技創新創業發展的行業專家和企業家中產生,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采取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會議評審等多種方式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評價,完成評分并形成評價意見。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對全過程績效評價工作及評價結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報告和孵化器、眾創空間綜合評價報告,由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后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如實收集績效評價材料和評價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整理形成包括電子版及紙質資料在內的完整檔案,提交省科技廳。
第六章 評價定檔和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評分和意見,按照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確定評價結果,評分80分及以上為優秀,評分70-79分為良好,評分60-69分為合格,評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一般“優秀”檔次不超過總數的10%,良好檔次不超過總數的30%。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按照評價結果,對評價優秀和良好、進步明顯的孵化器,視情況給予一定績效補助。對優秀檔次的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作為推薦科技部認定備案國家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優先選擇。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參與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主體進行科研誠信和社會信用核查,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非正常經營的,績效評價結果不得定為優秀和良好,不得給予績效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對評價不合格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省科技廳發警示整改通知,并由歸口管理部門指導,限期一年時間,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整改。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為不合格等次的,撤銷其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無故不參加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省科技廳予以撤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和參評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績效評價職責和權利,不得對外發布績效評價工作中的信息,不得收受評價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等。
第二十五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參加績效評價應當嚴肅認真、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影響評價的公正性。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省科技廳撤銷其相關資格,收繳補助資金,并列入科研失信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2.河北省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1
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說明 |
權重 |
評價材料 |
指標類型 |
服務能力 35% |
擁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平方米)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擁有可自主支配的為在孵企業提供租賃、公共服務等的場地總面積。 |
3 |
需附產權證、受托管理合同或租賃場地合同等證明材料。 |
定量 |
孵化器從業人員中接受專業培訓的比例(%) |
孵化器從業人員參加孵化器行業相關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的人數與孵化器從業人員總數比例。 |
3 |
需附從業人員接受相關專業培訓的證書。 |
定量 |
|
簽約創業導師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比例(%) |
評價周期內,由孵化器聘期內的創業導師總數與在孵企業總數比例。 |
3 |
需提供與創業導師簽訂的合作協議、導師聘書、導師簡介。 |
定量 |
|
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個) |
與孵化器簽訂合同、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數量。 |
3 |
需提供機構清單及與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 |
定量 |
|
孵化資金總額(萬元)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自身擁有或合作擁有的可支配的孵化資金總額。 |
4 |
需附孵化資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的相關合同文件、銀行賬戶資金流水及證明等。 |
定量 |
|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及平臺提供服務次數(次)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利用自建或合作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在孵企業提供服務的次數。 |
4 |
需附平臺建設、運營、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
定量 |
|
孵化器制度建設 |
孵化器制定的財務、管理、運營等相關制度。 |
3 |
需附相關制度的復印件。 |
定性 |
|
統計數據和總結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按照科技部和省科技廳要求參與相關統計工作,提供相關統計調查材料的完整、真實、準確、及時情況。 |
3 |
需提供參與統計工作、向相關部門報送的統計報表和報告。 |
定性 |
|
引進國內外創新資源及開展產學研合作等方面工作成效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與國內外孵化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大企業等合作,開展技術對接、成果轉化、聯合開發、人才引進及培養、資金資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況。 |
5 |
需提供相關內容的總結報告、開展合作的協議。 |
定性 |
|
孵化器開展孵化鏈條建設工作及成效 |
孵化器建設的眾創空間、加速器等情況及開展鏈條孵化方面的工作。 |
4 |
需提供完善鏈條建設及開展鏈條孵化工作的總結報告。 |
定性 |
|
孵化績效 40% |
年度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評價周期內,新增在孵企業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需附在孵企業入駐協議、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
定量 |
年度新增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需附畢業企業營業執照及入駐期間協議、達到畢業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
定量 |
|
在孵企業中擁有或申請自主知識產權的比例(%) |
獲得各類知識產權受理(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的在孵企業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6 |
需附各類自主知識產權相關證書及受理證明材料。 |
定量 |
|
在孵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個) |
評價周期內,在孵企業中經認定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
6 |
需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等證明材料。 |
定量 |
|
在孵企業中備案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個) |
評價周期內,在孵企業中經認定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 |
6 |
需附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文件、證書、編號等證明材料。 |
定量 |
|
獲得投融資支持的在孵企業數量(個) |
評價周期內,獲得投融資支持的在孵企業總數。 |
6 |
需附獲得投融資的相關協議等證明文件。 |
定量 |
|
孵化器組織開展論壇、培訓、大賽、沙龍等活動(場次)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組織開展的創新創業論壇、培訓、大賽、沙龍等相關活動。 |
6 |
需附開展活動的清單、通知、活動照片、簽到表等證明材料。 |
定量 |
|
可持續發展10% |
孵化器總收入增長比例(%) |
孵化器當年總收入比上一年度總收入增長比例。 |
5 |
需提供財務報表。 |
定量 |
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占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服務所獲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業管理等收入)占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 |
5 |
需附財務報表、轉賬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 |
定量 |
|
社會貢獻 15% |
在孵企業中上市(掛牌)企業數量(個) |
評價周期內,在孵企業上市(掛牌)的數量。 |
2 |
需附企業上市(掛牌)證明材料。 |
定量 |
孵化器畢業企業中上市(掛牌)、被并購或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數量(個) |
孵化器畢業企業中,上市(掛牌)、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控股的、或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個數。 |
2 |
需附企業上市(掛牌)證明、并購合同或營收證明等材料。 |
定量 |
|
孵化器促進就業情況 |
評價周期內,孵化器及在孵企業促進就業及吸納應屆大學生就業情況。 |
5 |
需提供促進就業及吸納應屆大學生就業情況的工作報告。 |
定性 |
|
孵化器帶動區域創新創業情況 |
孵化器參與區域創業孵化政策研究,推動孵化器聯盟、協會建設,提升區域孵化整體水平開展的工作及成效,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營造區域創新創業文化氛圍情況。 |
3 |
需提供專項工作報告。 |
定性 |
|
孵化器對區域產業發展促進情況 |
孵化器在服務區域產業發展、促進區域產業集聚、打造產業創新生態方面開展的工作及成效。 |
3 |
需提供專項工作報告。 |
定性 |
附件2
河北省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說明 |
權重 |
評價材料 |
指標類型 |
服務基礎 25%
|
眾創空間場地面積(平方米)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自主擁有可支配的為入駐團隊、企業提供租賃、公共服務的場地總面積。 |
3 |
需提供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及自有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并附業主房產證明。 |
定量 |
眾創空間服務人員與入駐團隊、企業總數的比例(%)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服務人員數量與入駐團隊、企業總數的比例。 |
3 |
需提供主要服務人員名單和入駐團隊、企業名單。 |
定量 |
|
眾創空間服務人員中接受專業培訓的比例(%) |
眾創空間服務人員參加相關專業培訓并取得資格或證書的人數與眾創空間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 |
4 |
需附服務人員接受相關專業培訓的證書。 |
定量 |
|
簽約創業導師數量與入駐團隊、企業總數的比例(%)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簽訂協議并在聘期內的創業導師數量與入駐團隊、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需附與創業導師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聘用證書等材料。 |
定量 |
|
擁有簽約投融資機構數量(個)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對接、合作簽約的投融資機構數量。 |
5 |
需附與投融資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
定量 |
|
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個) |
與眾創空間簽訂合同,在評價周期內為入駐團隊、企業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數量。 |
5 |
需提供機構清單及與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 |
定量 |
|
孵化服務 30%
|
眾創空間組織開展各類創業輔導、培訓、路演等活動的次數(次) |
評價期內,眾創空間組織開展的各類針對入駐團隊、企業及本地創業者的創業輔導、培訓、路演等活動。 |
6 |
需附開展活動的清單、通知、活動照片、簽到表等證明材料。 |
定量 |
創業導師對接活動的數量(次) |
評價周期內,由眾創空間簽約創業導師對接服務企業情況。 |
6 |
需附創業導師對接活動清單、活動圖片等證明材料。 |
定量 |
|
開展的公共技術服務次數(次)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為團隊和企業提供的研究開發、產品設計、質量檢測、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等技術性服務。 |
8 |
需附為團隊、企業開展技術服務的清單(時間、內容和服務的團隊、企業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 |
定量 |
|
統計數據和總結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按照科技部和省科技廳要求參與相關統計工作,提供相關統計調查材料的完整、真實、準確、及時情況。 |
4 |
需提供參與統計工作、向相關部門報送的統計報表和報告。 |
定性 |
|
引進國內外創新資源和開展產學研合作方面工作和成效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與國內外孵化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大企業等開展技術對接、成果轉化、聯合研發、人才培養、資金等方面的合作情況。 |
6 |
需附開展合作情況總結報告、合作協議。 |
定性 |
|
服務績效 35% |
年度新增入駐團隊、企業數占入駐團隊、企業總數的比例(%)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新增入駐團隊、企業數量與入駐團隊、企業總數的比例。 |
8 |
需附入駐團隊項目簡介、團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
定量 |
年度成功進入市場進行商業化運營的企業數量(個) |
評價周期內,由本眾創空間內入駐團隊成功進入市場并進行商業化運營的企業數量。 |
8 |
需附團隊入駐時協議、注冊為企業后的營業執照。 |
定量 |
|
入駐團隊、企業中擁有或申請自主知識產權的比例(%) |
獲得各類知識產權受理(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的入駐團隊、企業數量與入駐團隊、企業總數的比例。 |
8 |
需附各類自主知識產權相關證書及受理證明材料。 |
定量 |
|
獲得投融資支持的入駐團隊、企業數量(個)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內獲得投融資的入駐團隊、企業數量。 |
5 |
需附獲得投融資的合同、協議、股東變更證明等相關材料。 |
定量 |
|
開展服務創新、特色服務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在創新服務理念模式、開展專業技術服務、投融資服務等特色服務的工作及成效。 |
6 |
需提供相關工作的總結報告。 |
定性 |
|
社會貢獻 10% |
眾創空間促進就業情況 |
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內入駐團隊、企業促進就業、吸納應屆大學生就業、大學生在眾創空間內的創業團隊及創辦企業的具體情況。 |
6 |
需提供眾創空間促進就業、吸納應屆大學生就業、大學生創業團隊及創辦企業情況的工作報告。 |
定性 |
眾創空間對區域創新創業推動作用 |
指眾創空間參與區域創業孵化政策落實,開展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營造區域雙創文化氛圍,推動區域眾創空間建設方面的工作情況。 |
4 |
需提供專項工作報告。 |
定性 |